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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適用對象    
  各類考試的行政法考生

  適用時間    
  無限制
 
  使用功效    
  1.除查閱功能外並兼具研讀、準備考試等多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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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圖表方式,促進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區別。
  4.讀者能更清楚了解命題趨勢與命題重點所在。

  改版差異    
  增刪部分名詞
  依照最新修法更新

本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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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本概念說明:併列相關名詞做圖表式說明,加強學習廣度。
  3.方便攜帶:專業設計,32開本大小適合隨身攜帶,隨查隨記。
 

作者介紹

監修者簡介

王為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
 
  經歷
  智庫研究員
 
  一個看著身邊朋友考上律師司法官比自己考上還要興奮的人;一個喜歡鑽研大法官解釋勝過參加國家考試的人;一個樂於隨遇而安好過安穩平靜的人;一個曾經懵懵懂懂到現在可以開始獨立完成修法,預告及法規公告的人。

  喜歡憲法行政法,有種莫名的學術堅持,思考、批判、以及解決任何相關的法律問題,展現在我的每一種態度!我就是一個這樣子的我,愛好學術思考的我
 

目錄

Ⅰ 條文&名詞解釋
行政程序法(104.12.30修正公布) 3
第一章 總則 3
第一節 法例 3
△行政的內涵 3
△行政程序 5
△內部單位 5
△行政機關 6
△獨立機關 6
△行政行為 7
△除法律另有規定 8
△非組織意義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 8
△組織意義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或統治行為 8
△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10
△其他收容處所 10
△依法行政原則 11
△法律保留原則 11
△一般法律原則 12
△公益原則 12
△期待可能性原則 13
△明確性原則 13
△平等原則 14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15
△不法之平等 15
△比例原則 16
△誠實信用原則 17
△信賴保護原則 17
△信賴保護原則之方式 17
△行政裁量 18
△不確定法律概念 19
第二節 管轄 20
△管轄權 20
△管轄法定原則與管轄恆定原則 21
△管轄衝突 23
△法規意涵 24
△委任 24
△委託 25
△委辦 25
△未刊登政府公報之法律效力 26
△行政輔助人(行政助手) 26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26
△無管轄權所做成行政處分之效力 27
△喪失管轄權的意涵 28
△喪失管轄權與委任或委託 28
△行政協助 29
第三節 當事人 30
△當事人 30
△當事人能力 31
△行為能力 32
△參加人 33
△代理 33
△共同利益 34
△輔佐人 36
第四節 迴避 36
△迴避制度 36
△「當事人」 38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意涵 38
△釋明 38
△上級機關 38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39
△職權決定原則 39
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39
△職權調查主義 39
△鑑定、鑑定人 41
△勘驗 41
△未配合勘驗法律效果 41
△自由心證原則 42
第七節 資訊公開 42
△資訊公開 42
△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及檔案法間之適用關係 43
△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間之適用關係 44
△請求提供政府資訊(按:該等資訊涉有個人資料),若遭拒絕時之行政救濟途徑 44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的意涵 45
△「行政程序外之接觸」的意涵 45
△「對其他當事人公開」的意涵 46
第八節 期日與期間 47
△期日、期間 47
△「期日」、「期間」與「法律」的意涵 48
△「基於法規之申請」的意涵 48
△回復原狀 49
△「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的意涵 49
△「處理期間」的意涵 50
第九節 費用 51
第十節 聽證程序 51
△聽證程序 51
△利害關係人 52
△缺席聽證 53
△預備聽證 54
第十一節 送達 57
△送達的態樣 57
△送達 58
△電子文件送達 58
△「住居所」的意涵 60
△「同居人」、「有辨別事理能力」的意涵 60
△「應受送達人」的意涵 62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的意涵 62
△「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的意涵 63
第二章 行政處分 66
△行政作用 66
第一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66
△行政處分 66
△具體事件 67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67
△單方性 67
△公物 68
△一般處分 68
△附款 69
△期限 69
△條件 70
△負擔 70
△廢止權之保留 70
△負擔之保留 71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71
△要式處分 72
△不要式處分 72
△教示制度 73
△未為附記教示條款而致救濟期間延展部分(行程§98、訴願§92) 74
△「顯然錯誤」的意涵 76
第二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76
△陳述意見 76
△「限制或剝奪」的意涵 77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的意涵 78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的意涵 78
△「依本法」的意涵 78
△「依其他法規」的意涵 78
△聽證與公聽會 79
△「免除」的意涵 81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81
△形式存續力 81
△實質存續力 82
△行政處分之效力 82
△行政處分之無效 83
△瑕疵行政處分之效果及程度 83
△行政處分之撤銷 84
△行政處分之廢止 84
△「其他事由」的意涵 85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的意涵 85
△「重大明顯」的意涵 85
△「行政機關」與「處分機關」的意涵 86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的意涵 87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的意涵 87
△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 88
△「上級機關」的意涵 89
△「違法行政處分」的意涵 89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的意義 90
△訴願決定確定後,得否行使撤銷權 90
△知有撤銷原因的意涵 92
△一次性及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93
△「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的意涵 93
△「依法不得廢止」的意涵 93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的意涵 94
△「事實事後發生變更」的意涵 94
△「公益之重大危害」的意涵 94
△「自廢止原因發生後」的意涵 95
△「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意涵 96
△行政處分之廢棄,概念上可以分為「撤銷」與「廢止」 96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98
△「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區分 98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的意涵 99
△「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時點 99
△「公法上請求權」的意涵 100
第三章 行政契約 102
△行政契約 102
△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判斷:契約標的兼採目的說 102
△締結行政契約 102
△和解契約 103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104
△「依法」的內涵 105
△「單方變更權」」的內涵 107
△「自願接受執行」」的內涵 109
第四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109
△行政命令 109
△授權命令合法性 110
△職權命令 110
△職權命令合法性 110
△「法規命令」」的要件 111
△法規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不生效力 112
△「政府公報」的內涵 113
△「行政規則」的類型 114
△解釋性行政規則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登載於政府公報,並不影響其效力 115
第五章 行政計畫 115
△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之行政計畫,須具備以下三要件 116
第六章 行政指導 116
第七章 陳情 117
第八章 附則 118
△準備行為 118
△程序行為 119
行政罰法(100.11.23修正公布) 121
△「行政制裁」的內涵 121
第一章 法例 122
△行政罰法的地位 122
△立法理由 123
△行為人的概念 124
△處罰法定原則 125
△地方自治處罰範圍 125
△從新原則 125
△從輕原則 126
△最初裁處時 126
△法規變更 126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的意涵 126
第二章 責任 127
△故意 127
△過失 127
△推定過失 127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的意涵 129
△「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 129
△期待可能性原則 130
△「法規」的意涵 131
△「不知法規」的意涵 131
△「按其情節」的意涵 132
△不純正不作為 132
△依法有防止之義務 133
△「法令」的意涵 133
△依上級命令之職務行為 133
第三章 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 134
△共同違法行為 134
△「故意共同實施」的意涵 135
△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 136
△法人實在說 137
△兩罰制 137
△轉嫁制 137
△「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的意涵 137
△便宜原則 138
第四章 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 138
△「職權不處罰應具備」的要件 139
△「不當利益追繳」與「公法上消滅時效」 140
△「受有財產上之利益」 140
△「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140
△沒入 141
△「裁處沒入前之行為」與「裁處沒入後之行為」 142
△「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的意涵 143
△「價額」的意涵 143
第五章 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 143
△一事不二罰原則 143
△一行為 143
△「一行為」之判斷 145
△數行為 145
△綜合主義 147
△刑罰優先原則 147
第六章 時效 147
△「繼續行為」與「狀態行為」 147
第七章 管轄機關 148
△行政罰法與行政程序法的適用 149
第八章 裁處程序 150
△行政罰裁處程序 151
△扣留 152
△「扣留物」的意涵 153
第九章 附則 155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155
行政執行法(99.02.03修正公布) 157
第一章 總則 157
△行政執行法的定位 157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57
△「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的意涵 158
△「原處分機關」的意涵 158
△「該管行政機關」的意涵 158
△「其他休息日」的意涵 159
△「夜間」的意涵 159
△「執行期間」的意涵 160
△聲明異議應以書面 161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的意涵 161
△聲明異議程序之性質 161
第二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162
△「一定金額」的意涵 166
第三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170
△「代履行」的意涵 170
△「怠金」的意涵 171
△「指定人員」的意涵 171
△「按日連續處罰」之性質 172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的意涵 173
第四章 即時強制 173
△即時強制 174
△「對於物之扣留」的意涵 174
△損失補償 176
△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 176
第五章 附則 177
訴願法(101.06.27修正公布) 178
第一章 總則 178
第一節 訴願事件 178
△訴願制度 178
△撤銷訴願 178
△訴願要件 178
△行政處分之違法判斷基準時:以訴願決定時為原則,以原處分作成時為例外 179
△課予義務訴願 181
△法定期間 182
△擬制行政處分 182
第二節 管轄 183
△訴願管轄 184
△共同之上級機關 185
△委辦事項 186
△委託行使公權力 187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 187
△多階段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 188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188
△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 189
第四節 訴願人 189
△訴願之當事人能力 189
△訴願權能之判斷 190
△被害者訴願 190
△利害關係者訴願 191
△民眾訴願 191
△訴訟能力 191
△共同訴願之提起 192
△「最初」的意涵 193
△「書面」的意涵 193
△訴願參加 194
△通知參加訴願 195
△訴願意旨 196
△單獨代理 197
△「即時」撤銷或更正 198
第五節 送達 199
△送達 199
第六節 訴願卷宗 200
第二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201
第三章 訴願程序 202
第一節 訴願之提起 202
△層轉前置原則 204
△訴願撤回之效力 204
△不服行政處分之表示 205
第二節 訴願審議 205
△言詞辯論之非必要性 206
△職權調查原則 206
△辯論未完備 207
△鑑定 208
第三節 訴願決定 210
△訴願駁回 211
△不受理決定 211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 211
△訴願人無訴願能力 211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212
△地方自治事項的審查 212
△訴願無理由 213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的意涵 213
△信賴保護原則 214
△「受有損失」的範圍 214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215
△「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 215
△情況決定 216
△停止訴願程序之要件 217
△「訴願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的意涵 218
△教示制度 219
△附記錯誤 219
△不停止執行原則 221
△停止執行之判斷 221
△聲請停止執行的要件 223
△訴願法第93條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適用 224
△構成要件效力(拘束力) 225
△存續力 225
第四章 再審程序 225
△確定力(形式確定力) 226
第五章 附則 227
行政訴訟法(107.11.28修正公布) 228
第一編 總則 228
第一章 行政訴訟事件 228
△公法上之爭議 228
△公法和私法區別之標準 229
△無名訴訟 229
△訴訟類型之選擇 230
△訴訟類型正確性之判斷 231
△單獨撤銷附款之訴 232
△撤銷訴訟 232
△保護規範理論 233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 233
△撤銷訴訟之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235
△課予義務之訴 235
△程序重新再開與行政救濟 236
△拒為處分課予義務訴訟之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237
△怠為處分課予義務訴訟之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237
△分離(孤立)的撤銷訴訟 237
△確認之訴 239
△確認訴訟之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240
△續行確認訴訟之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240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的意涵 240
△確認訴訟補充性 241
△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之性質 241
△一般給付之訴 242
△預防性不作為之訴 242
△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 243
△一般給付訴訟之種類及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244
△公益訴訟 244
△先決問題 245
△移審制之設計與流程 247
第二章 行政法院 249
第一節 管轄 249
△管轄分配 249
第二節 法官之迴避 252
第三章 當事人 252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252
△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252
△非法人之團體 253
第二節 選定當事人 254
第三節 共同訴訟 256
△普通共同訴訟 256
△必要共同訴訟 256
△共同訴訟之要件及效力 257
第四節 訴訟參加 258
△訴訟參加 258
△訴訟參加之態樣及效力 259
△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 259
△獨立參加 260
△輔助參加 261
第五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262
第四章 訴訟程序 264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 264
第二節 送達 266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 271
第四節 訴訟卷宗 274
第五節 訴訟費用 275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278
第一章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 278
第一節 起訴 278
△權利保護必要 280
△行政訴訟上反訴 282
第二節 停止執行 283
第三節 言詞辯論 284
△處分(權)主義之意義 286
△職權探知(調查)主義之意義 286
△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 286
△突襲性裁判 287
第四節 證據 290
△舉證責任之分配 291
△舉證責任之轉換 302
第五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303
△訴訟程序之停止 303
△裁定停止 303
△當然停止 303
第六節 裁判 306
△言詞審理原則 307
△情況判決 309
第七節 和解 315
△和解之要件及效力 315
△和解制度缺點 315
第二章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 318
第三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321
第四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324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326
△行政訴訟之上訴 326
△上訴程序 327
△判決違背法令 329
第四編 抗告程序 335
第五編 再審程序 337
第六編 重新審理 340
第七編 保全程序 342
△假扣押 342
△假處分 344
第八編 強制執行 345
△行政訴訟執行名義 345
第九編 附則 347
國家賠償法(69.07.02修正公布) 348
△「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348
△國家賠償責任之法律性質 350
△保護規範理論 352
△裁量收縮理論 353
△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353
△特別犧牲理論 356
△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 357
△協議先行主義 359
△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360
公務人員任用法(108.04.03修正公布) 362
△公務人員 362
△定位 362
△忠誠查核 363
△官等與職等 364
△機要人員 367
△權理 367
△機要人員所任職務之範圍 368
△調任 374
△指名商調 376
△留職停薪條件 380
△政務人員 384
公務人員保障法(106.06.14修正公布) 386
第一章 總則 386
第二章 實體保障 388
第三章 復審程序 393
第四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407
第五章 調處程序 410
第六章 執行 411
第七章 再審議 413
第八章 附則 415
公務人員考績法(96.03.21修正公布) 416
△「考績」與「考成」之區分 416
△「曾記二大功」 421
公務員懲戒法(104.05.20修正公布) 424
第一章 通則 424
△特別權力關係 424
△情節重大 426
第二章 懲戒處分 428
第三章 審判程序 432
第四章 再審 444
第五章 執行 447
第六章 附則 448
公務員服務法(89.07.19修正公布) 450
△服從義務 450
△非營利事業兼職之禁止 453

Ⅱ 體系表
行政程序法 459
行政罰法 481
行政執行法 485
訴願法  491
行政訴訟法 501
國家賠償法 533
公務人員任用法 535
公務人員保障法 539
公務人員考績法 544
公務員懲戒法 546
公務員服務法 550

Ⅲ 概念釐清&比較表
行政程序法 553
01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553
02「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適用之對照 555
03「委任」、「委託」與「委辦」之對照 556
04負擔與條件、期限之比較 556
05行政處分轉換與補正之對照 557
06行政處分廢止與撤銷之對照 559
07撤銷違法授益處分之要件與法律效果 559
08行政處分不同程度之瑕疵與其規範效果 561
09行政契約與須申請之行政處分之比較 562
10「行政處分」與「行政命令」之對照 563
11「行政程序」與「行政訴訟」之區別 563
12行政命令之概念比較 564
13行政程序規定「公告」一覽表 570
14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572
15行政處分分類 603
16雙階理論 605
行政罰法 608
行政秩序罰和行政執行罰概念辨別 608
行政執行法 609
01各類行政執行方式之比較 609
02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分析 610
訴願法 611
01訴願和聲明異議之對照 611
02陳情、請願、訴願三者之比較 612
03訴願和行政訴訟之比較 612
04訴願法之各種訴願期間比較 613
05有權限轉移之情況之訴願管轄機關分析 614
行政訴訟法 615
01實體判決要件(訴訟要件)之審查 615
02各種訴訟之起訴期間 619
03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之區別 620
04公法和私法的區別 621
05異議和抗告區別 621
06再審與重新審理區別 621
07一般給付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比較 622
08行政訴訟法上之訴訟參加 623
09言詞辯論之進行 630
10言詞辯論之準備 631
國家賠償法 632
行政上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概念之辨別 632
公務員法 633
01公務員範圍對照表 633
02「復審」與「申訴」之區別 634
03懲戒與懲處比較 635
04我國考銓行政的爭訟程序一覽表 637
 


 
  本書依據完稿前之最新修正條文編撰,編排體例除法條查閱功能外並兼具學習功能,茲將其要者,析述如後:

  一、內容架構
  Ⅰ條文&名詞解釋
   除蒐錄最新條文外,並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以期讀者能掌握各條文之基本概念,並進而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

  Ⅱ體系表
  以體系表方式呈現本法之內容架構,讓讀者除能知其脈絡外,更能建構整體思維,免除見樹不見林之學習困擾。

  Ⅲ概念釐清&比較表
  將重要考點、較難理解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方式清楚呈現,破除學習盲點,提升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辨析。

  二、取材
  以命題考點為取向,輔以經典教科書、晚近主流、有力學說、實務見解為本,兼及重要期刊論文之重點闡述。

  三、編排體例
  以便利讀者閱讀、理解、查閱、攜帶為主要考量,版面清晰,字體大小適中,展現最超值之學習模式。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4816095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672頁 / 13 x 19 x 2.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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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4月3日,摩托羅拉工程師馬丁·庫帕撥通了全球第一臺真正意義上的手機摩托羅拉 Dyda TAC 8000X,意味著手機這一新鮮事物正式走進人類歷史;2007年1月9日,蘋果教父史蒂夫·賈伯斯發布了第一代iPhone 2G手機,意味著人類進入了智慧型手機的全新時代;2008年9月23日,HTC Dream,即HTC G1 (2008)發布了 全球第一部安卓智慧型手機,意味著智慧型手機開始全面多樣化。 ... 時至今日,智慧型手機相比較第一代iPhone 2G手機已經有了跨越式地進步與提升,但是與此同時我們卻發現一個極為尷尬的問題,那就是當年在設計上五花八門的產品如今越來越少,智慧型手機同質化的程度達到了空前程度,各大廠商越來越不熱衷於嘗試不同的設計。但對於消費者來說,他們渴望一種新型的手機,而就目前看來,可摺疊手機是或許是我們當前為數不多可以期待的與眾不同的東西。 ... 我們必須承認,在上一個十餘年,蘋果作為智慧型手機領導者將按鍵式手機成功引領到了觸摸屏智慧型手機,但是自iPhone 6時代以來蘋果在設計方面止步不前,即便是iPhone X做出了改變,並引發了包括華為在內的諸多安卓廠商跟隨,但大家似乎對此並不感冒,甚至遭到了不少網友的吐槽。 ... 但是我,下一個領導智慧型手機新變革的還會是蘋果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雖然也有不少網友投票給華為,但不可否認這其中包含了太多品牌產品本身之外的因素,而在諸多媒體的評選中,三星毫無疑問是下一個十餘年智慧型手機設計的領導者,其將引領整個智慧型手機進入可摺疊手機時代。 ... 為什麼這麼說呢?原因很簡單,華為、TCL、柔宇等摺疊屏手機廠商在過去幾年時間裡雖然也推出了摺疊屏手機,但是我們能夠發現的是,即便是華為其產品本身更多也是一種"炫耀",說的通俗一點就是"PPT手機",並沒有實現真正意義的市場發布。而三星並不僅僅是推出摺疊屏手機,其真正意義上將摺疊屏手機帶到了智慧型手機,並真正實現了大規模量產與商用。而蘋果呢?其更多時候只是在自己的實驗室中對各種尺寸的可摺疊設備進行原型設計。 ... 當然,需要明確說明的是,三星領導智慧型手機新變革並不意味著可摺疊手機已經為作為主流設計做好了準備。但是要知道當年當三星決定做大屏手機的時候,包括蘋果在內的諸多廠商並不看好,但事實證明等待技術完全成熟再將其發布到市場上並不總是明智的,手機廠商必須先採取行動,推動市場嘗試新事物,看看這是否是正確的舉動,是否是人們真正想要的產品。 ... 在2020年這個時間節點上,我們回首摺疊屏手機發展史,摩托羅拉和華為摺疊式手機似乎總是給人一種力不從心的感覺,有太多的妥協,三星雖然在第一代Galaxy Fold的上跌跌撞撞,但別忘了,當友商還在停留在"櫥窗產品"時,三星已經大膽地將其產品推向市場,而三星Galaxy Z Flip有了更根本的改進。 ... 時隔一年之後的今天,在智慧型手機領域,三星摺疊屏手機的摺疊性是毫無疑問最好的,我們沒有理由認為另一家公司的第一個可摺疊性會問世就會奪走三星的領導地位,蘋果不行,華為同樣差點意思。 ... 註:文中圖片部分來自網絡,侵權刪圖;本文系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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